莲城农业银行张行长,高利贷放款发财致富"有高招"
本人王汇旗,身份证号:411024197409280037,许昌鄢陵人,现实名举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城支行行长张云峰,身为国家银行管理人员,严重违反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严禁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这一规定,多次违规在社会上发放大额高利贷,并从中谋取暴利。
因得知我有资金需求,张云峰与我联系并提供了一份空白的《借款协议》,此协议由张云峰提供并填写。协议签订后,由张云峰之妻关改杰通过其朋友梁巧霞把资金转给王汇旗前妻白淑红供王汇旗使用;协议第三条约定"借款期内,月利率为4.5%(即100万每天利息壹仟伍佰元),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本息计算复利,逾期部分加收月利率1.5% (即6%)"。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在后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也明确认定:借款事实存在,高息部分不予支持。可见张云峰的行为明显为高利贷放款。
在后来催要借款及利息的过程中,都是张云峰与我联系。借款人与张云峰的妻子关改杰并不认识,《借款协议》是由张云峰提供的,张云峰参与了签约、催要、提供账号等整个过程。我本人有手机短信截屏两份。此短信内容为张云峰发给我的,要求王把借款转入刘振华账户。说明张云峰对此借款事项进行了实际的催要、操控。
且张云峰与关改杰为夫妻关系,出借款项属于关改杰与张云峰的夫妻共同财产。出于张云峰和关改杰特定关系(夫妻)以及张云峰在此 借款前后的联系、操控作用,张云峰显然是此笔借款的知情人、 操控人、所有人。
梁巧霞证言。此证言证明借款资金归张云峰之妻关改杰所有,即归张云峰、关改杰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在借款使用过程中,由于经营困难,尤其不堪高息重负,我在许昌市莲城大道居住的房子被迫由法院强制拍卖,导致本人唯一住房丧失,至今无家可归。
张云峰夫妇并非只向我发放高利贷,据了解还向他人也多方非法放款,而且每笔放款金额数额都相当可观,所涉额度明显与其收入不符,这些钱到底是从何而来的?张云峰是否涉及挪用公款或者利用手中权力冒名贷款?
其它案例佐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17)豫I。民终3737号,说明张云峰发放高利贷并非个例。
我作为举报人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行和河南省分行监察室反映过,并多次向监察室催促,要求给予书面答复。但监察室不仅不尊重客观事实,还以各种借口推诿、袒护。只是口头答复我:放贷人为张云峰之妻而非张云峰。我至今不明,张云峰作为出借资金共有人,参与了借款全过程,借款事实怎么会与张云峰无关?
如果事实真的与张云峰无关,为什么不可以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张云峰夫妇的借款行为明显属于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且作为许昌农行莲城支行管理人员,特定的职业身份所实施的行为也为《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所禁止。长期、多次反映均石沉大海,至今渺无音信举报人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再次实名举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从严处理,将这样的"害群之马"清出金融系统体系队伍,还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举报人:王汇旗
身份证号:411024197409280037 联系方式:18103999979
2020年8月30日
看完该材料后,真是让人骇人听闻,银行行长带头放高利贷,真是闻所未闻。根据国家银监会等金融机关的相关规定,严禁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莲城支行行长张云峰作为银行管理人员,多次违规参与大额民间高利贷借贷行为,知法犯法,严重违规违纪,并且涉及到大额资金来源不明。
面对铁证如山的证据,有关部门居然还一味推诿袒护,这中间是否另有隐情?是否存在"保护伞"?我们将会持续关注此事,并将有关材料邮寄给相关部门。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介入此事,彻查此事,依法办理。将这样的"害群之马"坚决清除金融体系队伍,还受害群众一个公道。
免责声明:网站作为信息内容发布平台,页面展示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站立场,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文章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长阳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原平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原平新闻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