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设禁入黑名单配套措施要完善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消息,近日,由国家卫健委组织起草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拟规定,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近年来,在托育机构领域,不时曝出体罚、虐待甚至性侵幼儿的新闻。而在事后处理上,也往往不够标准和规范。至于那些隐晦的、不为人知的、家长维权而不得的,只能淹没在茫然和唏嘘中。
事后干预,只能是对伤害的补偿,并不能真正地预防。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张行之有效、牢固可靠的保护网,来提前预防伤害的发生。建立禁入黑名单的意义,正是要将保护幼儿的工作,从事后处理提升到事前预防的“战线”上。
而从过往经验上来看,从业限制已经在多个领域铺开,比如网约车司机、学校教职工、家政系统等。托育机构作为泛教育领域内的一环,并且主要针对低龄儿童,对其要求只能更严,不能放松;治理只能更细密,不能粗枝大叶。
因此,如何发现前科,如何让大数据库全面而精准,就成了关键。一般人的前科备案,基本都在公检法系统,和其他领域并没有直接联通,单凭卫健委或者教育部门,其实很难获得相应的数据库,也难以进行高效的筛选、鉴别,这个时候,多部门合作,就显得很有必要。
日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就联合发布了《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同时,教职员工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办法》规定,各区县检察机关,应当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教职员工入职前的涉罪信息查询工作,并将工作人员名单报送至市人民检察院。
有了具体的实施单位、具体的实施人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黑名单制度才能真正“通电”,才能有将前科人员排除在外。但是,还有一些有前科人员,情节或许没那么严重,或者因私了解决从而没有引发讼诉,在检察机关没有相应备案。对于这些暗雷,公安、法院,甚至其他更多的相关职能部门,都可以介入,联手打造一个细密的、灵敏的、全覆盖的安全网络,把这些有前科的人,彻底挡在特定的职业范围外。
当然,有了黑名单,并不等于万事大吉,还要有不打折扣的执行。比如这次,国家卫健委的文件拟规定,“托育机构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等。”
这些规定显然吸取了以往的经验教训。比如,红黄蓝事件中的“硬盘”就很不争气;就在几天前,杭州启昆国际儿童教育中心一女童被诊断为“会阴撕裂”,但涉事教育中心的监控“刚好坏了”。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有明确的处罚标准。
无论是学校还是机构,都该有保障监控和其他安保设备不坏掉的义务和能力。当“没有”或“坏了”发生时,无论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还是主观人为故意的,都应对相应的管理者追责。如此,才能震慑住那些以此为借口推脱责任、试图抹除真相的人。
总之,建立禁入黑名单制度,是保障幼儿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还需要完善与之相扣的配套措施。这是一项综合性、立体的、全方位的工程,期待更多的部门、更大的力量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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