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浮山农商行:回收贷款使手段 企业受损陷困境
近日,有群众向媒体投书,反映在山西省浮山县发生的怪事。浮山县农商行在回收贷款的过程中,除了必要的司法程序,还利用债权转让,逼企业“贱卖”股权,背后隐藏了各种猫腻。由此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事情的由来是这样的。
2015年2月17日,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浮山农商行)与浮山县益晋科技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96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钢筋,贷款期限从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同日,浮山农商行与浮山县农腾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浮山县农腾肥业有限公司自愿为浮山益晋科技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浮山农商行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卫华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2019年8月27日给浮山农商银行出具《连带担保承诺书》,为浮山益晋科技于2015年2月17日在浮山农商行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9年11月,浮山农商行将浮山县益晋科技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浮山县农腾肥业有限公司以及卫华诉讼到浮山县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2日,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1027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浮山县益晋科技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6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二、卫华、浮山县龙农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对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以及浮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应该说,没有任何异议。但接下来,在浮山农商行一手操作下,发生的一连串事情就有些蹊跷了。
执行阶段,换了债权人
卫华作为这起纠纷案的担保人,对随后出现的问题感到不解。2020年2月,浮山农商行向浮山县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随后这起纠纷案进入执行阶段,而浮山农商银行又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并最后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李建。最后,双方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期间,没有任何人,就此事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实际上也就是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权益与权力。
卫华认为,浮山农商行将浮山县人民院(2019)晋1027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及相关利转让给李建个人,且从未通知被执行人,该转让对申请人卫华不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力。”债权人可自主选择通知形式,但应保证能够为债务人及时准确地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在本案中,浮山农商行并未通知到债务人卫华,卫华对于债权转让一事也并不知情。
应当讲,浮山县人民院(2019)晋1027民初503号民事判决是此案的最高法律文件。在案件执行阶段,浮山县人民法院并未对浮山农商行与李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就错误地做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没有任何依据。
没有专业评估资格,怎能凭发包得来的数据出司法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须取得评估资格证书方可执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质因评估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在我国,各种评估的资质由政府若干部门分别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二是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许可证;三是由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四是由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产资源评估资格证书。
临汾平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在山西省财政厅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而卫华持有的是一家从事矿产资源的浮山县晋龙矿业有限公司。要对这样一家矿业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显然,临汾平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没有资格的。但是,就是这样一个评估机构竟然通过分包的形式,得到一些数据,然后“合并”成一份晋平阳评报字(2020)第039号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
该公司是这样说明的:我公司在执行次本资产评估业务中涉及到采矿权的评估,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和及相关报告的要求,聘请了有资质的山西迈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企业的采矿权进行评估,利用其专业报告作为资产评估的依据。
这样的评估,明显违规,怎能采信?
浮山农商行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回收社会借贷款项,对浮山农商行来说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但是其做法令人质疑。据卫华介绍,在浮山农商行提起诉讼的前后,“我多次向浮山农商行的领导苏清表明愿意分期分批归还贷款,我甚至提出第一笔可以还款500万,但遗憾的是,都被苏清拒绝。”“法院判决目的不就是让归还贷款吗?对我分期分批归还贷款的想法,浮山农商行领导苏清缘何拒绝,意图何在?”卫华说。
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卫华承认自己的法律责任,即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他对记者说,2020年2月,浮山县人民法院对此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浮山农商行将案件判决的债权于3月30日转让给李建个人(四川籍)。而这一切正是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我多次见到苏清,但他没有透露一点点浮山农商行在做债权转让的事情。直到7月份李建向浮山法院提出申请。我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卫华说。苏清为什么就转让债权一事遮遮掩掩,甚至一直欺骗、蒙蔽卫华呢?
原本依据浮山县法院的判决,可以不受损失地收回银行的账款。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浮山农商行以及苏清要全盘否定卫华的分期还款提议,却热衷低价转让债权,不管是低多少,最终收益一定会低于应收款项(含利息)。也就是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但浮山农商行以及苏清到底是怎么想的?有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意图何在?
卫华讲,浮山农商行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建,后经李建申请,浮山县人民法院要将我在浮山县晋龙矿业有限公司的个人股权(占公司46%)进行拍卖,晋龙公司现有资产3亿元以上,我的股权价值1.5亿以上,而我担保的借款连本带利不足3000余万元。他说,浮山县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评估机构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以评估价值2300余万元强行起拍我价值1.5亿以上的全部股权。若拍卖后,我企业银行贷款1亿多万元和民间借款3千余万元将无法归还,我企业300多名员工也将无法安置,将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矛盾。
针对这起纠纷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康文平律师认为,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瑕疵的。其一,在案件执行阶段,卫华对应的债权人就是浮山农商行,法院无权以债权转让的形式直接变更债权人。如果变更后的债权人李建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只能通过另外的法律诉讼加以解决。其二,浮山农商行通过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处理债权过程中,应首先征询债务人包括卫华先生的意见。因为他们有优先受让这笔债权的权利,这也是对他们切身利益的最大保护。其三,受托评估机构在明知自己没有相对应的评估资格的情况下,将其中涉及矿产资源部分的评估另行分包的做法是明显违规的。
金融是优化资源配置,调剂资本流通的重要方式,因此金融机构可以成为解决整个社会环境问题的重要力量。金融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更多考量企业的发展以及如何帮助和促进他们的发展问题。浮山农商行的做法,令人不解。本已具备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的条件,为何还要另辟途径,自身受损,而且让一个刚有起色的企业再陷困境。直接做了损人不利己的事情,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
人民法院应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着力、发挥作用。可以说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都与稳定有关。处理各类纠纷,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营造一个安定的环境是民商事审判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全面履行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对构建法治的、有秩序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卫华表示,关于资产评估以及债权人转让等问题,他们已经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目前正在进行中。
我们将继续关注。
原文链接:http://www.cnnb.com.cn/duihua/system/2020/09/16/030188859.shtml
免责声明:网站作为信息内容发布平台,页面展示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站立场,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文章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长阳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原平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转载、摘编、引用,须注明来源原平新闻网和署著作者名,否则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